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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0考試院審查通過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

考試院審查通過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法案 考試院在今(30)日召開的院會中,審查通過銓敘部所報送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該草案是配合政府推動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而制定;全文共分6章,計92條;規範事項包含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相關事項;日內將送請立法院依程序進行審議。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自84年7月1日實施至今,對公務人員退休生活的保障的確發揮了非常有效的功能,但在該制度實施21餘年以來,由於客觀情境相較於該制度建制之初,已迥然不同;尤其在近幾年,整個制度的運作,因面臨「人口結構已經走向老化及少子化、退休人數正在逐年累增、退休年齡也逐漸下降」等困境,造成政府及退撫基金財務支出壓力與日俱增,所以政府不得不對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制度進行合理妥慎的調整。也因此,銓敘部在經過長時間審慎研議後,已先後2度研擬了完整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報本院審奪;其中102年本院審核通過的草案,可惜沒能完成立法程序;這一次銓敘部配合國家年金改革政策,再研提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改革構想與法制建議意見,經過本院全體委員共9次的全院審查,今天已告完成,預計今天就可以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又表示,今天考試院會審查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的主要內容,銓敘部已綜整如附錄一;其內容要旨大致如下:一、針對已退人員部分,考量這類人員因應經濟變動的能力可能較為缺乏,所以是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改革,一方面逐步調降屬於政策性福利措施的優惠存款利率;另一方面也逐年調降他們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在這同時,也為他們設計了最低金額(目前是32,160元)的保障。二、針對現職人員部分,對這類人員,是採取多面向及漸進式地改革措施。相關具體方案包含:(一)逐步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二)逐步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至65歲;(三)逐年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前5年的平均俸額,漸進過渡至以最後在職前10年的平均俸額為計算基準);(四)逐年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並給予最低金額保障;(五)逐年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好及時縮減退撫基金因不足額提撥的財務缺口。三、規劃中長程的改革目標,這部分,退撫法草案也規劃了「自109年7月1日以後新進的公務人員」應適用全新的公務人員退撫制度;至於將來重行規劃的新制度,會另以法律定之。四、除了前述事項外,本次審查通過的草案,另有下列重要規範:(一)納入人道關懷、照顧弱勢精神,對於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所得較低且高齡者,其退休所得給予特別考量,同時對於身障配偶及子女照顧終身。(二)配合國家推動鼓勵生育的人口政策,增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以採計為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三)為促進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保障公務人員離職後原有任職年資權益,增設職域轉換之年資保留及年資併計領取月退休金機制。(四)為維持退撫基金永續發展並適度減輕年輕世代負擔,明定各級政府因公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及優惠存款利息所節省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五)就現行制度中不合宜的措施進行檢討─包括廢止年資補償金及檢討遺族遺屬年金(原稱月撫慰金)制度等。 至於本次審查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的影響及效益評估,在整體政府財務支出及退撫基金財務效益部分,刻正由銓敘部根據全院審查會審查通過的方案,調整相關變項條件再重行進行精算中。在退休人員個人影響部分,考量已退休人員因應經濟變動能力低,亦無法改變或增加原有退休年資以提高退休給付,因此,為免因退休所得調降後過度衝擊已退休人員原有退休生活之經濟安排,本次審查通過方案,規劃退休所得替代率以10年為過渡期,逐年調整其替代率,並按所具不同年資,給予層次性的調降結果,以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資30年者為例,在改革方案所規劃的循序漸進改革期程(10年過渡期)之後,兼具有退撫新、舊制年資的公務人員,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13.93%至23.53%之間;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僅具純舊制年資者,因屬弱勢保障對象,因此,其退休所得降幅約落在3.48%至3.96%之間;而84年7月1日任公務人員僅具純新制年資者,因需負擔較高的退撫基金提撥責任,其退休所得降幅約為6.82%左右(詳見附錄二)。另外,整體退休公務人員平均每月退休所得,從原來5萬6千元,降至4萬8千元左右。 考試院最後指出:公務人員是國家政策的設計規劃者,也是促進國家進步、社會繁榮及人民幸福的主要執行者,更是社會安定的力量之所在。所以在配合國家推動年金改革的政策目標下,考試院本於公務人員文官制度主管機關立場,規劃兼顧公務人員退休所得適足性、退撫基金財務健全與文官制度永續發展的改革方案,期盼能獲社會各界及現職與已退公務人員的支持及認同,促使法案得順利完成立法程序,及早建構公務人員完善年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