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虞時期起即有所謂「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明確規定文武百官之進退皆以考績為依據。76年1月16日施行公務人員考績法,係融合原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兩種舊法而予以訂定,其後79年12月28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公布,將獎金給與標準修正為俸給總額,修正考列乙等之獎勵及縮短薦任第九職等升任簡任官等之考績年資;86年6月4日再次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嗣配合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意旨,90年6月20日再次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考列丁等條件及一次記二大過標準,以及得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情事;放寬考列乙等者均得晉本(年功)俸一級;增列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時已?較高俸級者,年終考績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以及對考績免職人員,處分前應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修正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以及考績免職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嗣配合國民大會廢除,96年3月21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再次修正公布。
以上內容摘錄自《106年版國家考試暨文官制度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