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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法第78條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構)彙整表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8條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14條規定:退休人員再任「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退撫法第77條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之規定。上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福利部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由其協助提供並由本部公告之。

(二)依前開規定公布之「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彙整表」係由衛生福利部民國107年11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71667599號書函提供;本表適用時間如下:

1.原則上自107年7月1日退撫法施行日起適用;
2.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則自本部公告上網起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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