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規定,由公(政)務人員退離給與之各支給機關以書面處分向各領受人及相關「社團」追繳溢領之退離給與。經清查返還情形,截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各領受人及相關「社團」返還溢領退離給與概況,請詳見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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