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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

(一) 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行政法人」、「公法人」、「由政府原始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與「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之事業機構或團體」或「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事業機構或團體」之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二) 前述財團法人、轉投資事業或事業機構範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退撫法施行細則第112條第5項規定,由本部依據各主管機關填報之資料彙整後,定期公告「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供外界查詢;該表適用時間如下:

1.原則上自100年1月1日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

2.如有新增或異動,則自本部公告上網起適用之。

(三) 至於退休人員再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有給職務者,自始屬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及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酬之機關(構)之職務」,無須再列入前開彙整表公告,爰退休人員若再任上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有給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自始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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