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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成績之核定及送審程序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管一字第112564097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占人事機構編制內職缺試用之人事人員,其試用成績核定及送審程序,請循人事系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由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本部審定。
(二)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1.  於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核定前,應先送該試用人員所屬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考績委員會審查;如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經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者,則送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審查。
2.  依前開程序核定人事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時,如其為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應副知人事總處;如為行政院以外各級人事機構人員,則副知本部。
二、本部97年9月17日部管一字第0972949825號函規定人事人員試用成績之核定及送審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