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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機構由人事管理員改設為人事室時,原人事管理員得隨機構改設而逕予改派為人事室主任,如該員未具任用資格,得暫以原職留用,但不得以代理方式處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9年11月14日89管一字第195641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在原職務未出缺情況下,機關因修編、改制、職務列等調高等情形,其調整後該職務人員之派代係屬派代權責機關之權責,自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之適用。又各機關因修編、改制、職務列等調高等情形,人事機構由人事管理員改設為人事室主任,其原任人員除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得原職改派外,未具任用資格之人員,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得暫以原職留用方式處理。至此等人員可否以代理方式處理,以機關修編、改制或職務列等調高而新設機構追溯生效日時,原任人員之原職已不存在,此等情形,非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事由,核與「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不符,自不得以代理方式追溯至機關改制編制案生效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