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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外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遴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及簡任人事佐理人員報送本部核派前,應先安排由本部約見遴薦人員並予同意後,再循程序函報本部核派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第10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0月7日部管一字第09324023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89 年12 月13 日89 管一字第1971708 號函釋規定略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員及簡任人事佐理人員,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遴薦適當人員後,以派免建議函報請本部核派。
二、行政院以外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所遴薦之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含薦任第八職等)人事主管人員,及簡任人事佐理人員之人選,於報送本部核派時,為期瞭解遴薦人員之人事專業與工作經驗,及其對人事工作之感想與興革意見,並為使核派程序更為周妥,避免公文往返廢時,爰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於遴定適當人員後,先與本部人事管理司聯繫安排約見時間,俟約見遴薦人選,並予同意後,再依程序函報本部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