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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關務機關人事單位人事人員,得以曾任與人事行政職系性質相近,並經本部依法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2年年資,取得行政機關薦任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4日部管一字第094252758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條第4 項規定:「第1、2 項各等級考試職系及格者,取得同職組各職系(現為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第18 條規定:「……(第2 項)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第4 項)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現為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3項(現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 之1 條第3項)規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辦理之考試,其考試類科未列職系,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認定其適用職系任用資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第6 條第5 款規定:「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2 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二、某甲係應79 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丙等行政組考試及格,復應89 年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薦任考試關務類人事行政科考試及格,於81 年3 月5 日初任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高雄機場分局辦事員,前經本部審定先予試用,核敘委任第三職等關務員三階本俸四級280 俸點,歷至88 年考績晉敘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一階本俸五級370 俸點,於89 年5 月10 日以某甲所具關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資格,經審定合格實授,核敘薦任第六職等高級關務員三階本俸一級385 俸點,嗣於90 年4 月10 日調任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人事室課員,經本部審定合格實授,核敘原職等俸級,歷至93 年考績晉敘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二階本俸三級445 俸點有案。
三、某甲所具79 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丙等行政組考試及格,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尚無人事行政職系之適用。惟依調任辦法第6 條第5 款規定,某甲得以曾任與人事行政職系性質相近,並經本部依法銓敘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2 年年資,取得一般行政機關薦任第六職等人事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但仍應符合各級人事機關(構)辦理公開甄選時所訂之甄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