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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員級考試及格資格,曾任交通事業機構人事人員經歷滿2年,可取得人事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轉任行政機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2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1月1日部管一字第095269306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員級考試業務類運輸營業科考試及格,擔任與調任職務低一職等以上之人事人員職務滿2 年,得認定具有轉任行政機關委任職務人事行政職系之任用資格。惟任用與否,係屬機關首長之用人權責;送審時應以所繳附證件為憑,並依當時適用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