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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人員,兼任該機關或所屬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務,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得否視為該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以內陞程序參加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缺甄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4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6月27日部管一字第0972955229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7 年5 月5 日部管一字第0972907981 號書函略以,如係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得視為該機關人事機構之人事人員及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現為人事人員陞遷規定)之「本機關」範圍,以內陞程序參加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職缺甄審。至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人員,如係兼任(辦)人事業務者,得否從寬視為人事機構人事人員,經函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意見綜合考量,再補充說明如下:基於兼任(辦)人事業務人員仍有其本職業務,與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係專職從事人事業務之性質不同,且如將渠等人員放寬視為人事機構人員,得以內陞程序參加人事機構職缺甄審,是否將影響編制內人事人員陞遷權益,或使兼任(辦)人事業務人員異動頻繁,造成服務機關人事業務推動困難等問題,仍待全面性評估,是以,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且兼任(辦)人事機構人事業務之人員,暫仍無上開本部97 年5 月5 日書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