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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該機關人事室服務並代理人事室主任者,不得認定與其具二親等關係之上級機關人事室主任接任前即已任用,仍應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規定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7月11日部管一字第097294980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94 年12 月1 日部法二字第0942569855 號電子郵件解釋略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 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稱之「任用或遷調人員」,係指依該法規定予以任用或遷調為正式編制職務之人員。據此,任用法第26 條規定所稱之「不得或應迴避任用」,亦指不得任用為正式編制職務而言。
二、某甲於96 年4 月23 日由財政部某關稅局人事室副主任調升簡任稽核職務,非屬人事室編制內職缺,縱其仍經續派人事室服務,惟因屬工作指派性質,與任用法第26 條第2 項規定指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為正式編制職務之情形並不相同,故尚不得認定某甲與其具二親等關係之關稅總局人事室主任某乙,於96 年12 月21 日接任前,其即已任用於財政部某關稅局人事室,仍應受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