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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基隆關稅局簡任第十職等稽核職務人員,得否免經甄審調任其他分局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及第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8月28日部管一字第098309477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規定:「……其職務如跨列二個以上職等時,以所列最高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時,以所列最低職等高者,為較高之職務。」第4 條第1 項規定:「各機關依本法第6 條第1 項訂定陞遷序列表時,依下列規定:……二、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依上開規定,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稽核職務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人事室主任職務相較,該稽核職務為較高之職務。且該2 職務依上開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規定,除應業務特殊需要,由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列為同一序列。
二、依本部89 管一字第1977653 號函規定,關務人員中符合人事遴用資格者,得視為財政部人事處所屬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人事單位職務出缺之內陞範圍,該等關務人員得以其現職,依陞遷序列表訂定原則,認定相當財政部人事處所屬關稅總局及各地區關稅局人事單位何種序列職務,再行依規定辦理陞遷。以上開稽核職務係屬高於該人事室主任職務,得視為本機關人員降調較低陞遷序列職務(按:非屬陞遷法之適用範圍),或參照前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將該2 職務視為同一序列職務後,得認定為相當同一序列職務調任之情形,依陞遷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得免經甄審,且無須受陞遷法第12 條第1 項陞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