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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交通部航港局職缺派人事室服務之資位制人員,如調人事室職務,在不增加資位制人員數原則下,得續以資位制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3點及第4點
二、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 年7 月30 日部管一字第102375108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6 條規定略以,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仍依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是以,交通部航港局新進人員均採任用制任用,且基於人事一條鞭管理,占該局職缺之一般人員與人事人員分屬不同派免權責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本機關範圍,其調任為人事人員者,均為新進人事人員。
二、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3 點規定:「依本規定辦理人事人員陞遷,其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之本機關範圍,指具有任免核定權之人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但依人事主管機關之授權規定,得遴薦人選報請核派之人事機構,以該人事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為本機關之範圍。」第4 點規定:「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機關職缺甄審或遷調相當職務,其核派前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商調程序規定辦理。」
三、某甲占交通部航港局一般性職缺派人事室服務,依前開規定得參加該局人事室職缺甄審或遷調相當職務,在不增加資位制人員數原則下,同意其調任人事室得續以資位制任用。惟該局以外機關(含交通部人事處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及非派在該局人事室服務之一般人員調任該局人事室職務者,仍須以任用制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