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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參加人事機構職缺內陞或外補應擇一原則規範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4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5年8月18日部管一字第10541290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7 年5 月5 日部管一字第0972907981 號書函略以,占服務機關一般性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得視為該機關人事機構之人事人員,以內陞程序參加人事機關(構)人事人員職缺甄審,惟核派前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有關商調程序規定辦理。又本部101 年2 月7 日部銓二字第1013556335 號書函略以,考量機關內一條鞭系統人員與一般人員之陞遷權益衡平,各該機關對於該機關內一條鞭系統人員究否視同本機關人員而得參加內陞或外補之處理原則前後宜一致,以避免一條鞭系統人員於該機關職缺內陞或外補時均得參加,而造成與機關內一般人員僅得參加內陞之陞遷權益有別。綜上,占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得否同時參加該人事機構人事人員職缺之內陞及外補疑義,請比照上開本部101 年2 月7 日書函釋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擇一原則規範,俾使與一條鞭人事人員之陞遷權益取得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