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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內人事人員之獎懲案件,其獎令之法令依據應優先適用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或人事人員獎懲規定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人事人員獎懲規定第2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年10月31日部管一字第107465933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現為人事人員獎懲規定)第1點規定:「為劃一全國人事管理人員之獎勵及懲處標準,特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訂定本規定。」第2點規定:「對人事管理人員之獎勵懲處,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行之。」基此,人事人員之獎懲,若其他法規已有規定,得依該其他法規規定為人事人員獎懲依據。
二、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0月26日警署人字第1070154349號函略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警察條例)第28條規定:「(第1項)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3項)第1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第39條第1項規定:「依警察機關、學校組織法規所定之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除任用、退休及撫卹外,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條例第39條所稱一般行政人員,指主計、人事、文書、庶務及其他非執行警察勤務而依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及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人員。……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以下簡稱警察獎懲標準)第1條規定:「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依上開規定,警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薦、委任人員,其獎懲事項準用警察條例及警察獎懲標準,爰警察機關內人事人員,其獎懲令之法令依據應適用上開標準。
三、綜上,所詢旨揭疑義,請依前開內政部警政署107年10月26日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