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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如擬降調本機關人事人員職缺,得否免經甄審(選)程序相關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4點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9月4日部管一字第108484137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人事人員陞遷規定第3 點規定:「依本規定辦理人事人員陞遷,其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所稱之本機關範圍,指具有任免核定權之人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但依人事主管機關之授權規定,得遴薦人選報請核派之人事機構,以該人事機構及其所屬各級人事機構為本機關之範圍。」第4 點規定:「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並具有法定任用資格者,得參加本機關職缺甄審或遷調相當職務,其核派前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商調程序規定辦理。」本部105 年8 月18 日部管一字第1054129057 號書函略以,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占機關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參加該人事機構職缺內陞或外補應擇一原則規範,俾使是類人員與一條鞭人事人員之陞遷權益取得衡平。
二、據上,具任免權責之各該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如依前開規定,規範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僅得參加本機關人事人員職缺甄審或遷調相當職務,則其降調本機關人事人員職缺, 尚得免經甄審程序;惟仍須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規有關降調之相關規範,且核派前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商調程序規定辦理。至倘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前開本部105年8 月18 日書函,規範占服務機關職缺派在人事機構服務人員僅得參加本機關人事人員職缺之外補程序,則其降調上開職缺亦應循外補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