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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人員,於擔任國防工業訓儲人員期間,得否以請假方式參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12月1日部管四字第094256394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本部82 年7 月9日82 台華法一字第0868706 號函釋以,公務人員於高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似宜視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按:本部82 年7 月9 日函業經本部105 年5 月3 日部法一字第10541015751 號令停止適用;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 年5 月18 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 號函,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 年1 月22 日局給字第0910210112 號函釋,國防工業訓儲人員志願服務期間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各用人機關得自行考量參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管理事宜。某甲原擔任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聯勤兵工廠整備發展中心一等機械工程員,係國防部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甄選作業實施要點」聘用之訓儲人員,服務期限至94 年10 月14 日屆滿。渠於服務期間應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錄取,經財政部關稅總局於94 年10 月11 日辦理分配占缺訓練在案。依上開規定,占缺訓練期間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惟其原職服務期限尚未屆滿,仍具國防工業訓儲人員身分,原服務機關仍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其人事管理、待遇,故如以原職辦理請假方式參加該項訓練,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兼職之規定。

附註:
105 年2 月5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 條第1項業已刪除占缺之規定,修正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