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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入伍服役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因實務訓練機關修編,致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技術職土木工程職系職缺改置為行政職組員職缺,不適用現職人員留用之相關規定,宜調整內部職務,供其退伍後重新訓練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8月6日部管四字第096283005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發正額錄取人員已分發完畢,用人機關於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自行遴用,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準此,各該等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始有任用之情形,是類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乃係屬取得各該項考試及格程序之一環,尚不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公務人員」之身分,非屬現行各該相關人事法規所稱之「現職人員」,自無留用相關規定之適用。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應機關用人及業務推展所需,將分配至該會之9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筆試錄取人員某甲,因服兵役保留底缺之技術職土木工程職系之職缺改置為行政職之組員職缺,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惟以某甲尚屬考試錄取人員,其仍應適用訓練期間之相關規定,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之適用,尚無法從寬同意某甲適用現職人員留用之相關規定。

附註: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1項業於111年5月25日修正為:「各機關初任各職等人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可資分配之正額錄取人員已分配完畢,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按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予以任用。」
二、105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業已刪除占缺之規定,又109年11月3日修正為:「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經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