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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8年7月20日部管四字第098308530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務出缺擬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之規定,本部前於96 年4 月14日以部管四字第  962784957 號函說明二之(一)重申,請先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後,再依規定函報本部辦理,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相關公開甄選事宜。
二、為擴大多元進用管道及兼顧非現職人員再任公職之實際需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局)於98 年7 月3日以局力字第0980063156 號函變更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報請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之申報時機。為期行政院以外機關與行政院所屬機關作法一致,有關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規定,修正為各機關如擬遴用非現職人員,除應先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確無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可至人事局「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查詢),並應報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通知當事人錄取,如逕行通知,嗣因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自行遴用相關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機關應負違失責任。又本部96 年4 月14 日部管四字第0962784957號函說明二之(一)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