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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於接獲本部同意函之日起3個月內遴員派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4月12日部管四字第099318657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99 年3 月19 日以局力字第0990005358 號函,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經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規範遴員派補期限。為期行政院以外機關與行政院所屬機關作法一致,爰規定行政院以外各機關經本部同意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職缺,應於接獲本部同意函之日起3 個月內遴員派補,如逾期未予核派,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