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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因不可抗力事由申請延期報到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2條及第4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7月15日部管四字第094251903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0條(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規定:「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被分配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1個月(現為30日)內報到者外,於接到報到通知後10日(現為15日)內未報到者,應註銷其分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6條第1項(現為第12條及第44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或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其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或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廢止受訓資格。」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分發機關(按: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本部)分配通知函後10日(現為15日)內至用人機關報到接受訓練,如未於期限內報到者,由各用人機關函報分發機關轉請國家文官培訓所(現為國家文官學院)廢止其受訓資格;惟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如具有不可抗力事由時,得向用人機關申請准予延期於1個月(現為30日)內報到,錄取人員該申請延期之事由,其認定權及同意權均屬用人機關,經准予延期者,用人機關並應及時副知國家文官培訓所及分發機關。

附註:
一、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12條業於111年2月16日修正為:「(第1項)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向用人機關報到。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規定,應於指定日期或期限報到者,依其規定期限報到。(第2項)考試錄取人員經分配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事由經用人機關准予延期報到者,得於准予延期通知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報到。但經否准延期報到者,應於否准通知送達之次日起15日內報到。(第3項)前項延期報到之申請,應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7日內向用人機關提出,用人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函復結果。(第4項)考試錄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2條業於99年7月16日修正為:「(第1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第2項)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業於106年6月6日修正為:「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