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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擬自行進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4月14日部管四字第096278495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 條第2 項規定,已無公務人員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現為分發)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現為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6 條第4 項(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 條)規定,無第1 項(正額)、第2 項(補訓)人員可資分配,且前項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被遴用或無意願被遴用(現為分發),經用人機關證明後,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考試及格之合格人員(現為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又本部前陸續以91 年12 月16 日部管四字第0912206411 號函、92 年7 月22 日部管四字第0922268858 號函及92 年10 月27 日部管四字第0922291129 號函,就各機關擬自行進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規範相關規定。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96 年3 月29 日局力字第0960061328 號函,放寬各機關自行進用非現職人員可免受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數每滿5 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1人之限制,並經檢視及整合本部前開相關函釋規定,爰重申各機關擬自行進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之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職務出缺擬外補人員時,應先確定是否將進用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如欲自行進用非現職人員,請先查詢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有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發或增額錄取人員待遴用(現為分發)後,再依規定函報本部辦理,並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相關公開甄選事宜。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相關機關應負違失責任。
(二)為提高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率,增加各項考試需用職缺,自考選部舉行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之日起至是項考試榜示分發前,凡設有考試類科者,均暫緩受理各機關自行進用非現職人員案件。
(三)自即日起,各機關自行進用非現職人員可免受各機關提列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含特種考試)職缺數每滿5 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1 人之限制。

附註:
一、97 年7 月1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9 條規定:「用人機關職缺無公務人員各項考試錄取及申請補訓人員可資分配時,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但當年度經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並列入考試類科者,於考選部舉行考試之日起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止,不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
二、依銓敘部98 年7 月20 日部管四字第0983085306 號函,本函說明二之(一)相關規定,業已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