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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編輯,得適用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之規定,提敘職等俸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
職等級辦法第3條第2項二、社會教育法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10月12日81台華甄一字第07624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社會教育法(現已廢止)第5 條規定:「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機構:一、圖書館或圖書室。……。」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 條第1 項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暨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第3 條第2項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 條規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資格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視同相當等級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準此,國立中央圖書館聘任編輯於轉任行政機關時,得適用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辦理提敘官職等級。

附註:
原社會教育法所定事項已納入終身學習法,該法第4 條規定:「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機構:……(二)圖書館。……」第8 條規定:「(第1 項)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文化機構,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其組織法規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