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留職停薪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鼓勵公務人員增進個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長,並考量留職停薪期間係保留職缺,且未支薪,故放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惟權責機關仍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應依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通知其回職復薪;又其回職復薪後,倘符合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得於回職復薪後,再以進修事由辦理留職停薪。
二、本部95年11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101年12月22日部銓四字第1013674534號書函、102年12月18日部銓四字第1023783160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解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