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14年9月22日部銓四字第1145878623號函
內容:
主旨:有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進用之約聘人員簡化登記備查範圍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辦理。
說明:
一、按現行旨揭約聘人員不論當次代理期間長短,各機關均係按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下簡稱聘用條例)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於其到職後1個月內,送本部登記備查。
二、為兼顧旨揭約聘人員日後提敘俸級之需要及流程簡化,爾後渠等人員,須其當年1至12月係依本辦法或依本辦法及其他規定(例如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等)連(接)續於本機關聘用者,各機關始應於次年1月底前,依聘用條例相關規定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其餘均毋須送本部登記備查。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