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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其應回職復薪日期仍在產後休息期間,得以書面提出申請回職復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6月3日87台甄五字第162939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女性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度分娩,在未申請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情況下,其應復職(現為回職復薪)日期仍在產後休息期間,可否僅以書面提出申請復職後即請娩假,或仍須親自辦理報到上班一節,為照護分娩女性公務人員及簡化人事作業程序,同意留職停薪當事人得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由權責機關於復職令註明留職停薪期滿日期及無法報到事由,從寬視為已復職,而逕予依行政程序辦理留職停薪之復職動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