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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配偶之祖母為外國人,該公務人員得申請侍親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3月26日88台甄五字第174294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外國人,為照顧配偶年邁祖母(亦為外國人,現年72歲)可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2 項第2 款(現為第5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申請侍親留職停薪一節,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按「具」字現已刪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現為除第1 款及第2 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二、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現為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65 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準此,當事人得依上開規定申請侍親留職停薪,惟仍須由服務機關審酌其配偶祖母日常生活是否有被侍奉之必要,依權責予以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