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3 條規定:「本辦法以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因此,以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尚未訓練期滿分發派代任用,並非留職停薪辦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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