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立醫院於某日起委託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經營,人員全部分派至各機關任職,所餘未完成之工作,由該院人員於該縣政府衛生局內繼續辦理,直至機關裁撤為止。是以,該院公辦民營,其所屬人員適逢留職停薪,宜比照現職人員移撥或離職方式處理,渠繼續留職停薪者,由其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保留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職務供其回職復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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