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現為第4 條、第5 條)規定,除第2 項第6 款(現為第5 條第1 項第8 款)採概括規定外,其餘各款係為列舉規定,其中並未包含公務人員從事競選活動期間應(得)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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