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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即將屆滿,因健康因素無法親自辦理回職復薪,得否改以書面申請回職復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0月31日90銓五字第208041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8年7月31日88台甄五字第1788004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經核定隨同配偶因公出國留職停薪,因懷孕遵醫囑臥床休養,無法回台親自辦理復職(現為回職復薪),以該員有流產跡象,為照護公務人員及簡化人事作業程序,同意某甲得以書面提出復職申請,並由權責機關於復職令註明留職停薪日期及無法報到事由,從寬視為已復職。茲據來函所稱,某甲原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至 90 年 10 月 30 日止,期間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隨同前往,嗣於90年9月27日在國外接受心臟瓣膜擴張手術,醫囑暫不適宜長途飛行,無法返國辦理復職,請從寬同意該員得以書面申請復職一節,請參照上開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