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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賺取生活費用,得否擔任民航副駕駛工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7月25日部銓四字第095267887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0 條(現為第11 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如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各機關應依相關法令處理。」本部91 年4 月29 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兼職賺取生活費用,惟其兼職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4 條、第13 條及第14 條之1 等相關規定。本部92 年5 月9 日部法一字第0922240011 號函釋略以,同時兼具公部門及私部門2 種專任職務,已違反服務法第14 條限制兼職之規定。

二、準此,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如兼具私部門專任職務,已違反服務法之規定;至於公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雖得兼職賺取生活費用,但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等法令規定,故不得於留職停薪期間擔任私部門之專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