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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轉服替代役等待入伍期間,無法視為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之延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8月31日部特一字第096281989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 條(現為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應予留職停薪。另本部74 年2 月8 日74 台華甄五字第55416 號函略以,依兵役法及徵兵規則等有關規定,應徵服兵役,經驗退如認有疑義者,應送公立醫院辦理複檢,如複檢判定為乙等以上體位前,既即有補徵入營之可能,該期間似宜視為應徵入營留職停薪之延續。又本部93 年11 月26 日部特四字第0932428801 號書函略以,應徵入伍留職停薪,於入伍當天即因體位複檢返家至實際入伍該段等候時間,應屬應徵入伍、判斷體位之一部分,宜有本部74 年2 月8 日函釋之適用。
二、 某甲原依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申請應徵入伍服役留職停薪(役期1年6月,自94 年9 月7 日起至96 年3 月6 日止),經本部登記在案。嗣服務機關報送某甲96 年3 月1 日回職復薪之動態登記案,其動態登記書備考欄加註「某甲服役期間為94 年11 月30 日至96 年2 月27 日」,故其實際入營服役日期與原核定留職停薪日期不符。茲據服務機關查告,某甲於入伍當天方得知其家庭因素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 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為照顧雙親即申請轉服替代役並等候入營時日。以上開情形與本部前開函釋規定之條件尚有不同,且其申請轉服替代役等待入伍通知雖屬實情,惟因未能主動通知服務機關,洽詢相關後續應配合辦理或更正事宜,尚非無可責之處,尚無法逕予參照上開函釋辦理。爰請服務機關重行辦理並更正某甲94 年9 月7 日應徵入伍留職停薪及96 年3月1 日回職復薪之動態登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