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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徵服兵役退伍(役)或停役後,如依規定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職復薪報到,其退伍日至實際回職復薪日之年資得否併入考績及退休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
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5月20日部退三字第091214123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考績部分:應徵入伍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現為回職復薪),如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停役),並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3項(現為第7條第4項)規定,於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者,其年資視為不中斷,並得依規定辦理當年度年終考績。惟依本部90年7月27日 90 銓五字第2044255號令略以,本部通令日前,業經入營服役人員,准其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參加90年度年終考績(成);惟自91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即不准其參加考績(成)。又是類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日起至當年12月如已連續任職滿1年者辦理年終考績,如連續任職已達6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二、退休撫卹部分:本部91年4月30日部退三字第0912126531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如留職停薪屆滿前原因消失(提前退伍或因病停役等),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3項(現為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回職復薪,目前實務上公務人員回職復薪動態登記均以實際復職日為生效日。是以,84年7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應徵服役期滿復職復薪並送本部辦理動態登記,應以實際復職日為動態登記生效日,並自該日起由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3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規定撥繳比例繳納基金費用,俾憑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至於退伍次日至實際復職日前之期間,因非屬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所稱之有給專任公務人員,亦非同細則第12條第4項(現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之義務役軍職年資,因此,該段期間並無補繳基金費用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