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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特種考試錄取,於接受警察教育訓練期間,參加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後,不得辦理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條及第4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9月4日部地二字第091514137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留職停薪之適用對象,需為依法進用之現職公務人員,而警察人員之進用,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現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於依法取得考試錄取資格後,尚須具備警察人員養成教育訓練資歷,方始取得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從而才有留職停薪之適用條件。
二、 在未具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前,即自行報考全時進修之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核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3 條及第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