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1月11日部地一字第091513058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 條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3 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本部91 年7 月4 日部銓二字第0912160801 號令:「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行政機關擔任依法應辦理送審之職務,應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並由借調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 條規定辦理派代及送本部銓敘審定。本部歷次函釋與上開規定未合者,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準此,借調人員擔任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仍須比照教師借調行政機關任職之規定,辦理派代及送本部銓敘審定。某甲原任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企劃控制師借調至某府擔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行政室主任,因其所占員額係屬該府法定編制員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派代及送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