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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於當選立法委員後,不得辦理留職停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及第5條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年12月18日部特四字第091219960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於當選立法委員後,格於憲法暨相關法令已有明確不得兼任之規定,尚無以行政命令從寬解釋之空間,依相關規定暨案例,應不得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