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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得以調任職系之認定作業處理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4月11日部特二字第112556005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現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擬調任轉任職系以外其他職系,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規定,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調任:
(一)薦任職以下專技轉任人員:
1、專技轉任人員不論其轉任職系為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於初次調任其他職系職務時,均須符合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始得調任,嗣後再調任其他職系職務時,則毋須再符合最近3年年終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之規定。
2、專技轉任人員轉任職系如為行政類職系者,除不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認定技術類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外,得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依調任辦法規定認定職系專長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規定,調任其他行政類職系職務。
3、專技轉任人員轉任職系如為技術類職系者,除不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行政類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外,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職系專長或依一覽表規定,調任其他技術類職系職務,並得按其初次轉任職系依一覽表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各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或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系職務。
(二)簡任職專技轉任人員(含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時):依現行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現職專技轉任人員職系之調任,除於調任時須符合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之職系限制規定外,餘均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因此,有關現職專技轉任人員之職系專長認定作業,請權責機關依本部111年9月12日部銓五字第1115488866號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現職專技轉任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規定得以調任轉任職系以外之職系簡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