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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依考選部公告(當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辦理計算及分配各該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得進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名額相關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及第5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特二字第112563981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 各機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以下分別簡稱第2款、第3款)、第4條及第5條第2款規定之作業流程請見如附作業流程圖,另分依第2款、第3款規定之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第2款部分:
1、本部業依(最近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下簡稱高考)曾有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彙製「(機關名稱)依(當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需用名額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清冊」(以下簡稱機關計算清冊),各機關如有擬依規定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之需要,於分發機關函請各機關提列(當年)高考考試職缺時,應依上開機關計算清冊所列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填入各該機關預估(當年)度出缺職務總數,以計算及保留擬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數,並填具上開機關計算清冊報請主管機關彙整。
2、本部另依前開(最近3年)高考曾有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彙製「(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依(當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需用名額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及因業務需要增核名額總表」(以下簡稱得進用名額總表),主管機關應依該表所列(最近3年)高考曾有錄取不足額之考試類科,填具考選部公告之各該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當年)高考需用名額(如無,則請填寫0),即得依比率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總數。
3、主管機關依前開得進用名額總表計算各該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所得進用專技人員總數後,再依所屬機關所填前開機關計算清冊之得進用專技人員數,分配並填列「(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依(當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需用名額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名額分配清冊」(以下簡稱分配清冊)。
4、基於第2款規定訂定意旨,係為使各機關得及早用人以補公務人員考試不足,是各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如有擬依規定進用專技人員之需要,請主管機關於考選部公告(當年)高考考試需用名額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前開得進用名額總表及分配清冊,函報本部備查。
(二)第3款部分:
1、前開得進用名額總表所定「因業務需要得增核人數」欄,僅係計算各該主管機關暨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增核人數之上限,不作為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增核名額備查之依據,各主管機關仍應於遇案實際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時,填具「(主管機關)依(當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需用名額審核同意增核得進用專技人員清冊」(以下簡稱增核清冊),將增核情形函報本部備查。
2、上開因業務需要增核進用專技人員之名額,應為提報(當年)考試職缺及按第2款計算得進用專技人員以外之名額,且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仍須視用人機關業務屬性,以(最近3年)高考曾有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之職系職務進用(即得進用名額總表所列職系之一)。
二、至於其他應注意事項,分別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應審慎核算(當年)擬先以專技人員進用之職缺數,其與同年提報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之職缺數,兩者加總不可超過當年機關職務實際出缺之總數,以避免機關先行進用專技人員,而衍生嗣後考試錄取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後無職缺可任用之情形。
(二)於專技轉任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款規定得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內,業經本部備查有案之分配清冊及增核清冊內容如有修正之必要,仍應依規定將修正情形函報本部備查後,始得依修正後之分配清冊及增核清冊進用專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