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立學校聘用人員聘用期間之年資,得否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之基本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5月13日83台華法一字第099264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及格後,在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以契約定期約聘之聘用期間,係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之業務或技術性工作,並取得成績優良之證明文件(現為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應可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6條規定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之基本年資。惟上開聘用人員須為全職性質,如屬以鐘點計酬者,則不得視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之基本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