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參、任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研究所碩博士生在學期間年資不得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基本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5月13日88台法二字第176150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現為第8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第 5 條、第 6 條所稱『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 2 年以上』,指轉任人員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職務合計達 2 年以上。」及本部於 86 年 10 月 30 日以 86 台甄一字第 1538905 號書函釋略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民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之非屬就學或研習性質之全職專任性職務合計達 2 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現為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並符合各該專業法規規定者,得轉任為公務人員。據此,研究所碩博士生在學期間年資尚無法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基本年資。

附註: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第6條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5年或9年以上,指專技人員於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後,實際執業或從事各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而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全職專任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2年、5年或9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