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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公務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適用本表附則4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1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482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一、95 年1 月16 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公務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適用本表附則4 規定,以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調任時,關於該職系經調整後之新職系,應參照本部94 年7 月11 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815號令訂定之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相關作業注意事項之附表2-職系檢討調整情形對照表認定之;但銓敘審定有案職系於本表修正施行前列有限定適用該職系之特定工作者,該職系經調整後之新職系,認定如下:(如附件)

二、95 年1 月16 日本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公務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96 年1 月15 日以前,仍得適用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前之本表規定辦理調任原得適用之職系,原得適用之職系如於95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職系說明書中已調整者,得比照調整後之新職系適用之,職系調整細分為2 個以上職系者,得適用細分後之各職系。但原得適用之職系於本表修正施行前列有限適用該職系之特定工作者,比照前項規定適用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