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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防部錄用分發某局之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人員,其於強制服務之年資,得否採計為專技轉任基本年資等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30日部銓一字第094248622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局服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人員(以下簡稱國防役人員)得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辦理轉任一節,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規定,國防役人員負有強制服務期間 4 年之限制,是以渠等人員須於服務期滿後,始得依專技轉任條例規定辦理轉任。上開人員於某局強制服務之年資,如係應專技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後之年資,且其工作性質與其考試及格類科及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得採計為專技轉任條例第6條規定之基本年資。

附註: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之專技人員,依下列規定任用:一、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得轉任薦任官等職務,並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但無薦任官等職務可資任用時,得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