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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局所屬薦任第八職等環保技術職系課長職缺,擬自行遴用曾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轉任公務人員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非現職人員,得否免經分發機關同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13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0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9月28日部銓五字第095270134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專技轉任條例第 9 條(現為第13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事項,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現為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專技轉任人員辭職後擬再任者,無論其職缺是否係主管職務,實務上均適用一般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之程序辦理。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已無前項考試正額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當年度候用名冊外之考試及格合格人員。」(現為已無前項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時,得經分發機關同意,由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現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各機關主管人員、機要人員及專案分發人員之進用,得不受前 4 項分發之限制。」(現已刪除)據此,各機關擬遴用之職務如屬主管人員,因未列入考試及格人員分發範圍,故用人機關得不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遴用。
三、某局所屬薦任第八職等環保技術職系課長職缺,擬自行遴用曾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轉任公務人員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非現職人員,得否免經分發機關同意一節,以某君係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審定有案之人員,其辭職後擬再任公務人員時,應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辭職再任之程序辦理。又某君擬任課長職務係主管職務,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 6 條第 5 項之規定,毋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