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2月6日部特二字第099315467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審定有案之現職人員,於轉任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構),如係以同一銓敘審定有案之專技轉任資格,僅須其專技考試類科與各該人事制度所得適用之職務規定相符(如: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適用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交通事業人員適用之交通事業機構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考試類科名稱表),即得於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構)間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