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3月28日部銓五字第10642018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 4 條規定意旨,主要係就專技人員之初次轉任,以及轉任人員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依專技轉任規定重行轉任至其他機關之情形,予以管制及限制。至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審定有案人員,如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以同一專技轉任資格調任回原轉任機關任職者,考量其非屬初次轉任,且為調任原限制轉調機關,同意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任職之程序辦理,且無須重行起算 3 年之轉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