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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權責機關以同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調任原轉任機關職務,非屬初次轉任之情形,於原轉任機關之服務年資,得併計為限制轉調之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6年3月28日部銓五字第1064201800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基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 4 條規定意旨,主要係就專技人員之初次轉任,以及轉任人員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依專技轉任規定重行轉任至其他機關之情形,予以管制及限制。至經本部依專技轉任條例審定有案人員,如於限制轉調年限內,以同一專技轉任資格調任回原轉任機關任職者,考量其非屬初次轉任,且為調任原限制轉調機關,同意比照一般公務人員任職之程序辦理,且無須重行起算 3 年之轉調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