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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部特二字第108486432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109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之適用職系,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認定原則如下:
一、109 年1 月16 日以後初次轉任人員,依109 年1 月16 日修正施行之專技轉任對照表認定其所得適用之職系;另依專技轉任對照表附則5 規定,於專技轉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1 年內(按:110 年1 月15 日以前),都市計畫技師得適用原都市計畫技術職系調整後之都市計畫職系,水土保持技師得適用原水土保持工程職系調整後之土木工程職系。
二、109 年1 月15 日以前已轉任之專技轉任人員,依專技轉任對照表附則4規定,以其曾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調任時,該職系如有調整,應參照本部108 年9 月18 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2 號函附件「職系檢討調整情形對照圖」認定調整後之新職系。至於上述人員於95 年1 月15 日以前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應先參照本部94 年7 月11 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815 號令訂定「配合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相關作業注意事項」之附表2「職系檢討調整情形對照表」認定調整後之職系;如細分為2 個以上職系時,得適用細分後之職系,再參照上開本部108 年9 月18 日函附件認定109 年1月16 日職系調整後之新職系。
三、95 年1 月15 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有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有案者,該職系於95 年1 月16 日經調整後之新職系,前經本部94 年8 月1 日部法二字第0942519482 號令釋在案;至其於109 年1 月16 日經調整後之新職系,依「民國95 年1 月15 日以前轉任且銓敘審定限定適用特定工作之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對照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