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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機關單列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人員調任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職務,尚無須經當事人同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年6月7日83台華審一字第100446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3 條規定:「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財政部關稅總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科長職務單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臺北關稅局(現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課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二者屬同官等官稱職務,其調任並不影響其官稱資格之保障,且機關首長為應業務需要,依職權將科長職務人員調派課長職務,亦符「職務得調任」之旨,尚無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調任。